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日常学术管理,保证中心的整体学术水准与研究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特成立校内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校内分学术委员会讨论并决定中心学术上的一般问题,负责考核中心成员的学术水平,鉴定相关的学术成果。
第三条 校内分学术委员会由中心专兼职的5-7名成员组成,由主任提名,专兼职人员选举产生,报科研处备案。校内分学术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名,主任由主任兼任。
第四条 校内分学术委员会具有下列职权:
1、设计与确定一般研究项目;
2、确定一般研究项目负责人;
3、对中心的研究人员的成果进行考核,决定对其的奖惩;
4、对中心组织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学术会议的召开及学术研讨班的举办提出建议;
5、确定中心内进修和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
6、负责日常学术管理。
第五条 校内分学术委员会讨论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并以投票方式决定有关事项,获多数票的方案即为通过。
第六条 校内分学术委员会成员每两年改选一次。其间如有成员需作调整,则按照本条例第三条的办法产生。
第七条 本条例如有必要修改,经专家委员会三人(含三人)成员通过,才得进行。
第八条 以上诸条职权中如有必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的,则将校内分学术委员会的意见报送学术委员会审批决定。
201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