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由专职和兼职两部分人员构成,并以专职人员为主体。中心主任由专职人员担任;重点项目组长(项目主持人)一般由专职研究员担任,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兼职研究员担任,但必须由专职人员担任该项目的副组长。
第二条 本所实行与研究项目挂钩的聘任制。凡承担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科研项目、愿意进入本中心从事研究,并经中心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讨论批准,主任可根据不同情况,聘任其为本所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三条 本所采取人员流动制:无论专职还是兼职的研究人员都必须带研究项目及相关资助进入本中心,项目完成后聘任即自动取消;但届时若有新的、合适的研究项目及相关资助并经过批准,本中心即继续予以聘任。
第四条 研究中心的重点研究项目必须成立项目组并聘任项目组长,由项目组长主持及负责管理。项目组组长的聘任,经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讨论审批,由研究中心聘任。项目组组长的任务为:协助中心主任从事项目组成员的组织、项目的实施与前后项目的交接、协调工作,并对项目组成员的成果进行审核,对项目组成员进行考核。项目组成员的聘任,由项目组组长提出,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讨论批准。
第五条 研究中心设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任务是协助中心主任处理日常工作,并负责办公室、资料室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研究中心主任、各项目组组长、学术带头人(研究室主任)等均由专兼职研究人员兼任。
第七条 对中心全体研究、工作人员的考核及奖惩,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研究中心的制度创新与重大措施,经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若项目不能按期完成(除有特殊理由、并经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讨论同意外),从事该课题研究人员的聘任即取消。
201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