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研究中心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研究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图书资料,指研究所购置、订阅及通过交流、受赠等形式获得的中外文图书、报刊、文献缩微胶卷、电子图书、专业数据库、复印资料,以及研究所成员编制的资料卡片、电脑索引等。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仪器设备,指本所购置的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缩微胶卷阅读机、扫描仪等设备,及上述设备的配套设备。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选购,由课题组组长、学术带头人(研究室主任)根据需要提出申请,上报研究所校内分学术委员会审核,最后经研究中心主任同意签字后购置。
第四条 研究中心资料室管理人员负责图书资料的具体管理。图书资料室管理人员在主任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图书管理各项规定,严格借阅制度,做好图书资料的登记、编目、借还、核查、数据、索引等工作。
第五条 研究中心科研秘书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各仪器设备的管理落实到具体人员,有关人员均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第六条 本研究中心成员在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有充分利用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从事研究的权利,和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的配置与管理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爱护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
2012年1月